合同关系的成立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确定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上合同的成立非常重要:首先,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的前提,同时也是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其次,合同的成立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最后,合同的成立也是判断合同责任的前提。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当包括四层意思:一是合同的成立条件;二是合同成立的阶段(要约与承诺);三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通过默示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形,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车、磁卡、房屋租赁合同的自动延期等。
一般认为,合同双方只要确认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就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什么是该条所规定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样的条款影响合同的成立。非必备条款则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对于非必备条款,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合同解释规则来填补合同漏洞,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有的认为“主要条款”就是:(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其他条款如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没有规定的,可以通过双方来补充完善。由于各地法院对“主要条款”认识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对合同的成立条件掌握宽严不一,混乱至极。
其中,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数量能够理解。关于什么是合同的标的,审判实践中存在模糊认识。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就是合同的标的。它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或曰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标的一般可分为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义务方履约行为的有形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