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是首要解决的问题,需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经常居住地、准据法等因素综合确定,某一因素的变化就可能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走向。
同时,涉外离婚纠纷案件没有审限限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一般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期间的限制。
我国涉外婚姻离婚规定如下:
1、国内结婚,夫妻双方都在国外定居的华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在中国不能提交美国居住地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从法律规定以及国际私法对婚姻家事案件亦“适用由与案件事实最紧密联系的国家法院管辖”原则来看,国内法院极有可能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审查后裁定驳回起诉。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
根据上述《解释》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此,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国内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不受理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符合我国法律经认证的上述不予受理的资料后,当事人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根据上述《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根据上述《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双方定居国外,在国内有财产尚未分割。
根据上述《解释》第17条的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在涉外离婚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如果夫妻双方对中国法院管辖离婚案件没有异议,可以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国内法院立案审理。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如果您回国定居满一年的,可以向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 在外国法院已经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离婚之诉,但尚未审理终结的情况下,另一方配偶又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样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请求,这就出现了离婚案件的平行诉讼问题。
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离婚。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当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同一离婚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时,将产生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根据司法主权原则,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受外国法院是否已经行使管辖权的影响。
同时,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无论是否先于外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只要我国法院判决在先,我国法院均可以拒绝受理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申请。
同时上述《解释》第532条新增了“不方便法院”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在适当时不行使管辖权提供裁判依据。
依据该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其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6、涉外离婚的审理时间。
对于一般的离婚诉讼来说,短则几个月,长则好几年。
双方无争议的涉外离婚案件,基本1-3个月就审结完毕。因具有涉外因素,提交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律师)、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等材料可能需要在国外进行三级公证认证,而这基本就需要花费一个月的时间。
双方有争议的涉外离婚案件,对于法院多久可以作出判决,法律上没有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上确实规定了审限,以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简易程序3个月之内需要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之内需要审结。
但因涉外案件极其复杂,《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52条、第183条规定的限制。”而152条、183条分别是对普通程序一审、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最后,我国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婚姻关系缔结地为涉外离婚诉讼的主要管辖连接点。在司法实践中, 因境外财产的性质识别、财产权属认证及与之相关的准据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法院往往倾向于不处理境外财产。对于境外财产, 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外, 国内法院通常不处理, 需由境外法院解决。
另一方面, 根据法律规定, 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通常仅限于婚姻关系解除部分, 尚未发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等内容被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对于境内的财产, 需在中国另案诉讼解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