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与世界的交流越来越多,跨国婚姻也日益增多,但结婚容易离婚难,跨国离婚更是如此。随着身份安排的国际化和资产配置的国际化, 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面对的涉外婚姻安排风险也越来越高。
我国的涉外婚姻指的是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涉外离婚一般表现为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居住地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境外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一方为中国公民以及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但婚姻缔结地或者居住地在中国。
1、中外离婚方式的差异
一国婚姻的法律规定与该国的经济、文化、宗教息息相关,故此国与国之间在婚姻缔结及解除的方式一定有所不同。总体上,涉外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那就是通过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通过法院通过诉讼离婚。
而离婚是一项解除婚姻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因其常与各国的公序良俗紧密关切,故经何种离婚形式方可为一国承认,将直接影响跨国离婚的效力判断。相较于诉讼离婚方式,各国对待协议离婚问题上的法律冲突要激烈得多:
(1)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允许协议离婚这种离婚方式,一些国家仅承认判决离婚的方式,如德国、意大利、瑞典等国家;
(2)在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协议离婚的受理机关和适用程序也有很大差异,主要区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前者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其中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民事机关(如墨西哥)和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协议离婚由州长处理;在挪威,协议离婚由郡都处理)。
诉讼协议离婚也可分作两种情况:(1)当事人离婚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2)当事人的协议离婚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3)某些允许协议离婚的国家对于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条件存在特别规定,例如俄罗斯、蒙古规定双方不得有未成年子女,不论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皆在此列。
2、我国涉外协议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
我国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1)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2) 婚姻关系是在我国境内登记缔结的。(3) 双方能就协议离婚达成合意。(4) 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几种要求不能达到,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了。
一国如何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属于该国公法的范畴,婚姻解除的手续是法定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职权,法定机关审查和认可协议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只能是本国的法律,这是公法属地性原则的体现。
在我国,无论当事人在涉外离婚协议中作出怎样的离婚安排,其离婚双方应当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提出离婚申请,而离婚登记机关也只能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申请的条件,且“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但在涉外协议离婚领域,有些国家离婚登记制度不要求全面的处置意愿,因而会产生在协议离婚时只是约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未作出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另外“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但是“诉讼离婚”,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律。
附《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55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