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别一个好的婚姻律师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完美,同样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人生。就拿婚姻而言,初恋是婚姻美满的开端,热恋时,彼此关心备至。但是婚姻是一场马拉松,随着经济收入、家庭琐事、工作交际等各方面的影响,难免会发生对婚姻家庭不利的事情。
同时,随着柴米油盐这些烦心事的袭来,可能双方的婚姻会遇到红灯,有时离婚真是夫妻双方的无奈之举。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两种离婚途径:一是双方在协商一致情形之下,协议离婚;二是去法院诉讼离婚。
相信大部分人都没有类似的经验,也许有人认为:“离婚不简单吗?不就是把财产和孩子的事情约定好,去民政部门跑二下吗?”
果真是想象的这样简单吗?在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先说一下我们办过的案件。
经朋友的介绍,王小壮(化名)找到了我们,一见面他就气愤的拿出他妻子小丽的《离婚起诉状》。原来在这份《离婚起诉状》中,小丽将他描述的一无是处,而且还说出了原本属于他们夫妻的隐私。我一看就知道这就不是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所写。因所有的婚姻诉讼案件,不但要经过法院诉前调解程序,而且离婚案件从始至终,法院都会积极组织调解,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
为此,我们都会在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下,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同时聚焦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事项。在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后,我们一般都会主动提前约对方,真诚与对方交流。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当事人关注的事项,争取最大的权益。事实上,当事人的有些主张虽然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但是通过双方的调解才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如果你或者律师没有婚姻案件的经验,就按照你的叙述,把起诉状写成了“控诉书”,使原本就不好的夫妻关系雪上加霜,甚至剑拔弩张,像仇人一样。不要忘了,双方这样的关系,不管孩子以后有谁抚养,另外一方如何行使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啊?更别说让律师提前做对方的工作了。
还有些当事人对于法院审理离婚的程序也不清楚。比如我们国家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没有法定离婚情形,第一次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法院很大概率是不会判决双方离婚的。故此,你作为原告就不用详细列明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然你可能面临法院即不会判决离婚,又需缴纳数额不菲的诉讼费用。
也许你会说,我们协商一致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这时的你,知道协议离婚产生的法律效力吗?
我们接待过这样一位女士,因为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孩子的探视权与前夫发生了矛盾。在接待中,我们详细询问了这位女士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的情况。在交流中,我们得知双方离婚还不到半年,同时在离婚之前,男方唯一健在的母亲过世,而作为她的前夫是这个老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于男方母亲过世所留下来的上海房产,这位女士竟然不知还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财产的分割是一个整体,是协议双方综合考虑的一个整体的方案。只要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夫妻任何一方均不能因为所谓的“不公平”“现在生活困难”等主张离婚协议中的某个条款无效或者可撤销。因为一旦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一个好的婚姻家事律师,除了精通专业法律知识之外,还要用情知理,一定是在情、理、法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比如,我们中国人最怕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前谈论婚前财产约定等话题。但一些家长又担心现在离婚率高居不下,万一闪婚闪离,尤其是在大城市,房价动辄上千万。有心想做财产婚前协议,又怕影响孩子的婚姻。这种情形下,律师在服务中就不单单解答法律的事情了,更需要精心“设计”。既不影响二个年轻人的婚姻,又要让双方欢喜的签订《婚前财产约定》,我想这就需要情商与智商一流的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才能胜任。毕竟,对此而言,协议解读与心灵沟通也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
看完上述文字,你大概明白我们的语中之意了。专业婚姻律师的咨询、帮助虽然不能使你恢复青春,但至少让你冷静、理智的从阴影中走出来,自信的面对未来的生活。
婚姻好似围城,既然不能相濡以沫,又何苦在城中煎熬,也许一段生活的结束就是另一段美好生活的开始。我们期待着你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