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无法在继续下去,通过双方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婚一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法院起诉离婚。一般通过法院诉讼离婚需要很长的时间周期,也耗费精力,更有甚者,一个离婚案件3、4年离不掉的大有人在。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是法院准予男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调解。一般先从夫妻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后情况、离婚的真实原因、夫妻有无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判断,查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
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又没有原则性的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而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这样标准决定着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这一标准太过主观,实践中很难判断。
为此《民法典》1079条规定并列举了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客观标准:重婚或者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5种情形具有推定效力,一旦出现所涉情形,法院可径直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挽回。前3项将婚姻中一方的重大违反婚姻义务或者过错作为推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而第4项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则表明一方无过错亦为离婚理由,从而强调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不以过错作为前提的裁判立场。第5项作为兜底条款,充分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应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综合考量,只要其他情形达到与前4项同等感情破裂程度,即可判决离婚。
除此之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有就是该条新增加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在此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民法典》1079条规定的就是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上述法定离婚是由,法律明确只能是无过错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才能适用;而过错一方提出时,审判法官一般会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判断是否判决离婚,上述理由不能作为过错方起诉离婚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家庭暴力的情形。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通过各种暴力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不同,家庭纠纷或许一方会感到愤怒和无奈,但是不会感到恐惧,因双方是平等的,不涉及一方要控制另一方的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一方将另一方处于自己的占有、被管理或受影响的地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
情景1、只要证明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调解不成功,法院就应一次诉讼判决离婚。
案例:小壮与小丽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丽诉称,小壮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小丽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8年起,小壮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9年9月8日,双方又发生争执,小壮将小丽头部砸伤,后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小丽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小壮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小丽不够冷静过于草率,小壮自称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小壮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情景2、一方进行“言语威胁”也是家庭暴力。
案例:小壮与小丽于2009年11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生育儿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小壮经常打击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打死你,打死小丽”的字句。2011年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小丽轻微伤。2011年3月小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小壮用写着对小丽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的白球。还经常打击白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另外因双方争执导致小丽轻微伤,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一方害怕对方藏躲,另一方为此打电话、发微信,甚至在上班或者住处张贴大字报威胁;甚至进行骚扰跟踪等行为,均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
情景3、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例:小丽与小壮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小壮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小丽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小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小壮辩称小丽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同时夫妻之间的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法院认为:小壮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小丽直接抚养。小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情景4、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同时可以请求对方损害赔偿。
案例:小壮与小丽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房产。但双方感情却日渐疏离,小丽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小壮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等。其后,小丽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小壮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法院认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证据认定小壮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小壮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小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情景5、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智力相当的证言,可作为家庭暴力的认定依据。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证据本身具有易变形和不易保存性。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很难有其他证人,无法找到其他证人作证。
案情:小壮、小丽二人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夫妻因家庭琐事,小壮多次殴打小丽。2018年8月,小壮再次殴打小丽,为此,公安机关向孩子调查取证。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判定小壮家庭暴力,准予离婚。同时未成年人已经年满8周岁,已经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结合报警回执、诊断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
考虑到取证的难度,当发生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取证。实践中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如果受害人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3)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4)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5)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6)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7)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综上,考虑到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想要形成形成直接的证据,有一定的难度,需要通过多个不同的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使得证据对你提出的理由进行印证,从而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