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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

当下中国,因为房屋价格普遍较高,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常常会出资帮助子女购房,且通常情况之下,父母一般不会让子女出具任何凭证。待子女婚后与对方因感情不和,离婚之际,该出资款项的性质为何?是借款还是借贷?     

在《民法典》颁布后,尤其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按照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归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购房的时间在婚前,父母出资的,就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此时父母是借款的意思表示。

而婚后父母出资时,首先按照双方的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时,按照下面二种情况分析此时父母出资的性质。

   1、子女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性质不明时,考虑到父母出资时的情感因素,先临时推定为父母是借款的性质,由“受赠方”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当案件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者赠与时,应当由举证责任更高的“受赠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大壮、小壮系父子,小壮、小丽原系夫妻关系。小壮、小丽婚后购房,大壮向小壮银行转账8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小壮和小丽起诉离婚。关于上述80万元的出资性质,小丽认为系赠与,小壮认为系借贷,因涉及案外人,离婚案件中未予处理,并认定上述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大壮诉至法院,请求小壮、小丽返还其上述借款。庭审中,大壮出示了三张转款凭证和小壮分别出具的三张借条,分别载明“借到大壮购房款80万 (利息0.01元/月),特立此据。”小丽对借条形成时间提出异议,虽申请鉴定,但鉴定意见为:无法判断这份检材《借条》的形成时间。

大壮以借款为由起诉时,提供了初步的借款证据后,如果二被告以该款项属于赠与作为抗辩,此时举证责任分配给二被告。如果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李甲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成立。

人民法院认为:大壮以借款为由起诉时,提供了初步的借款证据后,如果二被告以该款项属于赠与作为抗辩,此时举证责任分配给二被告。如果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大壮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成立。

此时,将更高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方,只要出借人有转账记录等合理的证据,就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借款人处并证明该款项为赠与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时,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是借款关系,也并非一定出具任何借款凭证。这种亲属之间的借款,不出具任何借款凭证也是人之常情。不能因此否认可能出现的借款关系。也不排除亲属之间后补借据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按照原告提出的初步证据临时认定为借款关系,由“受赠方”提出赠与的的相应证据完全符合事实真相。

 

2、如果是赠与关系,此时要考量合同签订的时间、房产登记、被告夫妻二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婚后夫妻生活状况、被告方的经济情况等综合考量。在排除合理证据的情形下,此案可以按照社会传统认定为赠与关系。

按照产权登记信息,该房屋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应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行为;反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意味着是对二人的赠与行为。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口头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应当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可以从婚姻关系存续的长短、婚后二人的经济收入以及家庭生活的经济成本等综合考量。

综上,一般情况下,只要子女能经营好自己的小家庭,父母出资后不会要回出资的款项的。同时因血缘关系,子女婚后如无任何矛盾的,父母把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肯定是父母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时,为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父母出资时一定要备注转出资金的性质,保留微信、短息,或者有知情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及时明确相应法律关系,防范相应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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