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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权的冲突:女方私自堕胎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吗?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夫妻生育权冲突也愈发突出。夫妻之间本应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夫妻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从法律上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1、生育权概念以及特征。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后代的权利。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及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

生育权属于民事权利中人身权范畴。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生育行为既是人作为高等动物生物机能的表现,又是个人生命延续和家族存续的前提,是一种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天赋人权。

作为生育权客体的生育利益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是指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和精神自由等利益。生育权所针对的生育利益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的生活方式、未来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作为人格权的生育权,具有独特的性质。它是人类世代延续的手段,必定具有一定的义务性,也需要两性结合才能实现权利的依赖性。同时生育权是基于合法的婚姻而存在,具有夫妻关系的身份性。

2、在婚姻关系内部,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女性的生育地位、生育权的特征及女性天然的生理结构,决定了法律要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

   案例:小壮和小丽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小丽经医院检查已怀孕,由于小丽在工作中表现优秀,领导正考虑提拔她当部门经理。为不影响自己的前途,小丽犹豫再三,在未将此事告诉小壮的情况下做了人流手术。小壮认为小丽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

另一案例:小壮与小丽恋爱期间,约定要采取避孕措施,但女方并未遵守,偷偷怀孕后才告诉小壮。小壮不同意,要求把孩子打掉。但小丽坚持生下孩子,并向男方主张抚养费。小壮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认为小丽先隐瞒再公开的做法存在欺诈。

   上述两个案例,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夫妻生育权中,虽然于夫妻双方之间应该是平等、无高低之分的。但因女性在生育的过程中天然的生理结构,生儿育女要经历卵子受精、十月怀胎再到痛苦分娩等过程。女性在整个生育过程中不仅面临着身体的不适与危险,还承受着心理的负担与折磨,甚至还会出现产后抑郁的状况,甚至有时要冒着生命危险。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只能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由此可见女性在生育过程中承受的负担远超过男性。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否认男性的生育权,但是,此处的生育权并不是丈夫可以控制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因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更不是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基于法律对女性生育权的优先保护,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这体现了法律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

因此当夫妻生育权及其与生育权相关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发生冲突时,应该给予妻子更多的关照。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夫妻生育权具有不平等性。

所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3男性生育权的救济则体现,在婚姻关系的脱离与重构上。此时,男方如认为女方的上述二案例中的行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如果妻子的确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简单说来就是女性有权决定不生,男性接受不了,可以选择离婚后再娶。

此时起诉至法院,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情形”,则可以诉讼离婚,脱离现有的“无子化”婚姻,转而寻求在新的婚姻关系中稳定地繁衍后代。

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从法律上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能称为丈夫以其生育权被侵犯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同时也明确了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可能称为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

由此可见,如果男方以对方侵害其对生育的权利,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调解,双方无法和好的情形之下,属于法定应当离婚情形,此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我们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又是家庭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当夫妻双方因生育权产生冲突时,要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多关心、爱护女方,在相互尊重彼此的生育权的基础上,整个家庭从经济和心理上打消女方的顾虑,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和万事兴,这也是组建家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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