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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后看过来:怎样才能撰写一份完美的《夫妻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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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是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也是男女平等的时代。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现在80后、90后是婚姻登记的主力军,也是离婚率占比最高的年龄段。据统计,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占比高达72%,这反映了女性经济地位不断上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变得更加独立自主。人民的思想也从“着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向“追求个人幸福”的巨大转变。

既然彼此没有感情,不如早点分开。于是,协议离婚往往是很多年轻人的首选。更有甚者,直接在民政部门拿个《离婚协议》的模板,应付”民政部门的要求,直接按照模板格式,草率的签名、按手印。岂不知这样双方轻率签署并交付给民政部门的这份《离婚协议》,在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双方领取到《离婚证》后,婚是轻松的离掉了,但后续可能会使你产生很多麻烦。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里,仅搜索“离婚后财产纠纷”就有11万多个结果,这尚不包括起诉后调解、也不包括财产纠纷以外的子女抚养纠纷。由此可见,因没签订好离婚协议而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

如何才能真正从不幸的婚姻中走出来,最重要的是你一定要有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书》,并知道该份协议中的每一个条款对你意味着什么?为此,我们用心帮你总计出《离婚协议书》中的重要事项,完美解密《离婚协议书》中的奥妙。
   我先从我多年前办理的一个案件说起,小壮与小丽都是60后,双方婚后购买上海市中心二套房屋,且婚后二人生育有一女,也已经成年。也许是生活好了,小壮在外边有了婚外情,且还与情人有了孩子。孩子出生后,因小壮精神压力极大。后二人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该协议书载明:二套房产离婚后,归小丽所有,小壮自行搬出。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二人离婚后,房屋价格快速上涨。为此,小丽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将涉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二套房屋确认归小丽一人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小壮认为:协议书中的该房屋约定显失公平、且是在小丽威胁要举报小壮重婚的情形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请求撤销相关协议条款。

法院认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慎重考虑做出的理性选择。是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所作出的整体的考量。该二套涉案房屋的约定权属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小丽的诉请。

我们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除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包含身份关系和感情因素的变化,因此不能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认定离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司法实践仅在欺诈和胁迫两种情形下判定离婚协议可变更或可撤销,并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存在欺诈或胁迫较难举证,对于离婚协议是否可变更或可撤销法院较难认定。

可见,《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对于协议离婚时的夫妻双方都非常重要。那完美该如何避开《离婚协议书》的坑呢?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等诸如此类的预定,有巨大法律风险。

上述文字的表述,表明离婚后即使对方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也不能再要求分割,相互无权要求分割。对经济上处于弱势,或并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丧失了日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权利,非常不公平。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要明确,具体。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明属于夫妻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理,千万不要简而言之。

银行存款隐匿比较容易,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截至到离婚协议书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具体事宜,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详细信息。

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离婚协议中,双方签字是建立在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之下签订的。否则千万要三思而后行,避免一时的疏忽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自己草率签离婚协议种下的“果”,也得自己尝。

2、关于房产归属,双方不能简单描述“该房产所有权归属女方,男方放弃该房屋的所有份额”、或者“双方共有二套房屋,一套位于哪里的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一套位于哪里的房屋归男方所有。”这样简单的约定虽然方便,但是会给你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多麻烦。你一定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撰写相应的条款。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对方户口迁出的约定,在约定该条款时,最好约定迁出户口的截至时间,并约定相应违约金。

如果房屋有银行贷款,虽然房子约定在你名下,但是如何变更房产证,如何还贷,以及如果你方或者对方要求补偿房屋价款,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具体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等,都是要提前规划的。

比如,如果房屋涉及到银行贷款没有还清,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是否同意。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去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因为贷款周期较长,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收入比较少,银行一般会慎重考虑,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措施。 

不管是有贷款或者房屋没有贷款,在办理变更主贷人及变更房产证都需要双方一起去房产交易中心的。离婚后双方一般情形是“老死不相往来”的心态。为防止上述情形,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给对方设计好“紧箍咒”,否则将会面临违约赔偿的心理压力。

关于房价款补偿的问题。对于给付期间比较长的,对于不按期给付的一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我们还见过比较奇葩的约定:“双方离婚后,该套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负责偿还该套房屋银行贷款,一直到该贷款全部偿还完为止。”

我们认为这样的约定在没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双方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男方再婚后,男方再还款,就会损害再婚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

3、在离婚协议中也会涉及诸如“将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产权赠与给双方的子女名下,银行存款归子女上学的教育费用”等约定事项。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事后反悔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以房产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不能直接请求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权利。因为,该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双方签订的,子女并非合同的签订主体,除非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享有房产赠与的交付请求权”。否则子女不得直接要求或者通过诉讼直接要求离婚父母过户给自己的诉权。

 

4、也许你们还有这样的约定“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对于女方的赔偿”等条款。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做了约定。对于这样的约定,律师建议,最好写明给付的期限以及给付款项的性质,比如是家庭劳务的补偿。另外,为了给对方压力,最好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5、如果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股东,这时离婚协议中会涉及股权的协议约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简单概之,就是股东权益具有身份性的特点,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想要成为公司新的股东,需要其他公司股东的同意或者放弃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才可,这点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是隐名股东,其股份有第三人代持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对此进行约定并及时保障自己的权益。实践中,经常发生离婚后,第三人代持的股份经过几次的股权转让,最后到了你不知晓的其他人名下,这种潜在的风险特别巨大。特别要注意对于该股份能及时更名的应该能尽快,并准备证据,比如夫妻一方与代持方代持凭证、公司(如果代持股权的话)股东会决议或关于代持说明的会议纪要等。

6、股票、基金、保险的相关事宜。离婚协议中,当事人最好先载明上述财产的具体信息,包括具体的机构、账号、具体的金额已经相应凭证编码。

同时,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的分割方式,比如股票有谁取得,应该补偿另一方多少金额,该笔金额应该于何时支付给另一方;对于保险,双方确认现在的现金价值,比如有的人寿保险,现在的现金价值没有缴纳的保费高,需要再过一段时间才能取得比较高的现金价值。此时也可以约定将来一个时间段来分割将来已经确定的现金价值,这样分割对双方均有利。

现实中常常发生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直接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代持方拒不承认,而主张权利的夫妻一方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主张,这时,就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之外,有夫妻双方与代持人签订《炒股代持协议》以便明晰法律关系,便于夫妻一方主张权利。

7、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及抚养费用的支付条款。一般时这样的条款“子女随女方(男方)一同生活,男方(女方)每月向女方(男方)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整,直至子女成年,男方(女方)有权探望子女”、或者“子女随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男方放弃探视权”这样的条款。

法律规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现实是子女上大学甚至研究生的费用在中国几乎都是在父母资助下完成的。

我们认为,如果《离婚协议书》约定,父母在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的一方父母应支付子女上大学、研究生等阶段的抚养费等相应费用”是有效的。具体要结合当时这个父母的经济条件、具体收入等情况综合判断。也就是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还有就是实践中,除非发生例外情形,孩子抚养权由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以后,另一方虽然有权诉请变更抚养权。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时,通过我们查询大量的类似案例,这样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此,在决定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时,请你慎之再慎。

对于在确认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要知道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个分项费用。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多少,是离婚时无法准确预计的,要等实际发生才能明确,且生活费也是随着物价上涨而不断攀升。建议双方约定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逐年递增(约定具体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开支(如子女须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分担。

8、子女探视权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失去抚养权一方可探望,但因为约定内容不够具体,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常会产生分歧。

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定之权利。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同时,探望权既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其对父或母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故此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通常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

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望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子女某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直到×××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望子女。遇有特殊情况,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临时约定。       

一般而言,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8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我们建议直接抚养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最后,还是希望大家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不但要做到条款周密细致,而且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这个时代最稀缺就是“信用”,最不靠谱的往往就是人性。

希望我们对于《离婚协议书》的解读,能给你带来一丝启发,我们也就心满意足了。同时,我们也期待你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有困惑之处,能及时联系我们一起交流、讨论。届时,我们也会赠送你一份设计完美的《离婚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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