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二周岁以内的婴儿因为处于哺乳期阶段,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哺乳期以后子女的抚养,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很多案件在实务中,大多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判由母亲一方直接抚养。
这种“一刀切”的判决,没有考量到双方的实际。女方离婚后,有的往往影响到自己的求职、就业及经济收入,导致最后陷入工作没法做好,孩子没法抚养好的局面。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不满二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那么哪些情况是这个原则的例外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这里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判断标准为“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母亲仅仅患有一般性的疾病,经治疗后可以痊愈,则不在此限。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类:(1)对子女可能造成侵害的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一般认为比较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包括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结核、麻风病、艾滋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子女是否不宜与其共同生活,要经过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证明同时要通过人民法院综合诊断结论、实际生活状况等与子女生活相关的因素综合加以认定。(2)行动不便,无法照料子女起居,例如瘫痪。
如父母双方均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则应选择相对较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直接抚养。
故此,我们一方面要注意到母亲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此种疾病是否久治不愈,是否影响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且要把是否影响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作为一项实质性判断标准。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虽然属于犯罪,但是强迫其直接抚养,将对子女成长不利;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可以允许。
母亲如果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照料能力,但没有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进行养育和照顾,如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如小丽因家务琐事与丈夫小壮发生矛盾,将不到三个月的女儿留在家中,自己回娘家居住长达一年半之久,有抚养条件而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女儿不能正常接受母乳喂养,法院最终支持了孩子父亲刘某某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
3、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因为人性的复杂,实践中对于儿童不利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但只要把握一点即可,即只要母亲存在对子女不利情形,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母亲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甚至侵害未成年人,那么此时应将子女由父亲抚养。
在现实世界,母亲可能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是染上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或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或者难以照顾孩子,致使子女无法随其共同生活的,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应由父亲直接抚养孩子。
综上,如果夫妻双方诉讼离婚,协议小孩由父亲直接抚养,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如果夫妻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协商不成,不满两周岁的小孩,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有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如父亲未明确主张抚养子女,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情况,多做调解工作,在父亲具备抚养条件的情况下,尽量由父亲直接抚养;如父亲亦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可以依照《民法典》及本条规定依法确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当事人及其亲属,由当事人作出妥善安排,尽力将对于子女成长造成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
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