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是两人新生活的开始,这绝不意味着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夫妻感情走到尽头,但是对孩子的爱与责任还要一如既往。无论由任何一方抚养孩子,也绝不意味着父母和子女的关系随之消除。双方离婚后,夫妻均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为了保持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实务中想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是比较困难的。
1、父母一方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二种变更的方式。
(1)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欲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双方就抚养权变更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以第一种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因双方已经达成合意,无需再通过诉讼解决,下面主要讲述通过诉讼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宜。
2、通过诉讼方式变更抚养权时,要举证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该变更抚养权情形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离婚中,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已经确定了子女抚养权。此时,双方或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抚养能力较好的一方获得了子女的抚养权。
故此,在离婚后一定阶段实践,孩子各方面已经适应,不易轻易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也有可能抚养孩子的一方因自身原因、天灾人祸导致孩子在由其抚养将不利于子女利益的情况。此时法律规定了变更抚养权的相应情况,在离婚双方间调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时利于孩子的成长。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案例:小壮与小丽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于1998年7月出生。201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后,其子随小丽共同生活。2013年3月小丽因交通事故致残。故此,小壮诉请变更抚养权
人民法院:小丽遭受交通事故打击后,其家庭的物质条件及身心健康都遭受极大冲击。若仍有其抚养子女,必然会疏于照顾、教育子女,从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发,应当变更子女抚养权,由具备抚养能力的小壮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实践中,因部分夫妻离婚争夺抚养权的目的,是为报复对方或通过争夺抚养权以获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对子女不闻不问。此时,另一方可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案例: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壮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小丽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小丽抚养孩子一段时间后,就将女儿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人民法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中被告仅抚养子女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案例:小壮、小丽于2006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小壮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子叛逆心理日益严重,无法与小壮沟通,小壮经过考虑,诉请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在审理中,应孩子已经超过8周岁,经询问,表示愿意与被告小丽共同生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时,应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审理时,应着眼于有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对于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要征求他们的意见。
可见,满八周岁(民法典实施前为十周岁)子女的自身意愿在案件审理中十分重要,若该子女的意愿经法庭核实后确系真实,法院判决子女希望共同生活一方获得抚养权概率较大。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此条属于兜底条款,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考虑到家庭暴力行为习得性的特点,人民法院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的情形,未成年人原则上应由无家暴行为的一方抚养为宜。有些夫妻一方,不但伴有暴力行为,而且还伴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也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总之,想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本人意愿等具体情况找出相应证据。
3、实务中,人民法院考量抚养权变更的思维角度。
案例1:本院认为,双方于2015年协议离婚后,被告将孩子留给父母照看,常年不回家,对孩子不能尽到生活的帮助及精神上的慰藉,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生活、教育及孩子个人意愿等方面考虑,应当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出适当改变,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本院认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于2017年11月调解离婚时约定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再婚再育、未及时带孩子看病及孩子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
对此本院认为,孩子生皮肤病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流行期间,被告出于保护孩子及谨慎心理,未及时带孩子去医院就医,原告应予理解,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原、被告离婚时孩子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与现在并无变化,原告对此应有预期,被告再婚再育也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不适合抚养儿子。
目前孩子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孩子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儿子本人亦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以维持孩子现状为宜。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法定事由,判断目前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举证难度较大。因此,若想要获得对子女的抚养权,建议在离婚时即去争取,或者在子女满八周岁后、法院将重点听取子女意愿时起诉变更抚养权。
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