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亲生活,另一方需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离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在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应该给与准许。
但因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故此法院此时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不应准许,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教育支出的客观实际等综合确定。本篇文章尽力将涉及的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做一个小总结,以便对于抚养费的问题,有一个明晰的认识。
1、抚养费给付请求权不易适用诉讼时效。
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多发生于亲属法上,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赋予一定的时效期间,将可能损害基本的社会伦理关系与社会的稳定,不应因时效经过而消灭。且抚养费的给付除了基于身份关系之外,还涉及未成年这一弱势群体,追索抚养费的未成年人往往生活困难,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损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存权益。只要双方的身份关系还存在,抚养费的请求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在请求给付18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2、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在处理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时,应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为原则,以离婚父母自愿协商为前提。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的经济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做出判断。
(1)子女的实际需要
在合理的范围内,不仅仅以衣食费用为限制,应包括全部的生活需要,如疾病护理费、教育费等,以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与父母的经济能力综合考量后的决定。具体是指基本性的生活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
对于额外的教育费,例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兴趣爱好培训费等,除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原则上支持外,其他部分仅可部分支持,但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的除外。
对于教育择校费:离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但在为子女选择学校、缴纳择校费时,征得对方同意得,应当按照约定由双方分担。如果没有约定,为子女选择学校只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单方面的意愿,则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般由抚养方承担相应费用。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于上述月收入作宽泛解释,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还涵盖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
另外,在确定抚养费时,要能保证父母在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剩余的收入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且不影响其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如对老人的赡养、对他人的抚养或扶养等义务。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随着社会发展,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则该标准随着实际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
总之要将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及当地生活的水平综合考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较高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降低;收入较低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若双方支付能力均较弱,则以子女获得必要的抚养费以满足基本所需为准。
3、可否以为子女缴纳辅导班教育费为由增加抚养费。
案例:小壮与小丽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201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其子随小丽生活,小壮每月15日前支付1500元抚养费,每年根据情况酌情增加。2013年,儿子去医院矫正眼睛支出医疗费15000元,2014年儿子参加围棋培训支出12000元,2014年参加学校辅导班支出11000元。现在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壮支付上述费用。
人民法院:夫妻双方虽然约定抚养费用,但是不应就此一概认为无须再支付医疗费了,而应考量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支出原因及数额。对于因孩子支付较大的医疗费用应由夫妻双方各负担一半。
同时,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及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课程。本案,孩子长期参加围棋辅导班,小壮自婚姻期间至离婚后,均未表示反对孩子培训围棋,故对于该培训费用应予支持。
本案评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父母都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对子女教育越来越重视,对于课外培训费,当法规规定“合理要求”这一不确定的概念时,通过平衡未成年子女实际的教育需要与父母负担的能力,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 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4、成年子女依据父母离婚协议的约定诉请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支付抚养费。
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范围是成年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用和必要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
那么,本科以内的高等教育被排除在教育费用之外,大学期间的费用不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是一种可以由父母选择行使的与子女达成大学等高等教育费用所产生的约定义务。是在父母有经济实力的前提下自愿向子女提供的经济帮助,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是通过父母自愿与子女约定的情形下提供给子女的。
案例:原告是小壮之子,小壮与小丽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暂代养孩子4年,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上大学、结婚费用全部由男方负担。”双方离婚时孩子14岁,此后由小丽抚养。自2012年9月,双方儿子进入大学,除学费、住宿费、职业培训费,还需一笔生活费。为此,该成年孩子诉请小壮承担学费27000元、生活费60000元、培训费5000元、购买电脑费6600元、羽绒服9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就读大学,无证据证明原告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费用的经济来源。故此应当按照父母离婚时的约定承担原告大学期间的生活或学习费用。对于学费根据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确定;生活费根据就读学校所在地消费水平及被告的收入,酌情确定24000元。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购买电脑及参加校外培训属于上大学必要开支,被告不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衣服的费用应从生活费中支出,故此支持原告学费27000元、生活费24000元,驳回其他诉请。
5、以物价上涨、子女实际消费增加为由提高抚养费能否支持?
子女在父母离婚时虽然对于子女的抚养费作了一定的约定,但子女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是子女一项重要的权利,离婚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子女由以下情形的,应当支持:原定抚养费用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经超过法定数额的及其他正当合理的要求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故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在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6、夫妻婚姻存续、分居期间子女可以要求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
案例:小丽与小壮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生育儿子。自儿子出生后,小丽即带孩子离开小壮并单独居住至今,期间小壮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小壮现在无固定收入。
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任何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用或者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父母抚养的义务是不变的。同时,子女抚养费数额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以及学习、医疗的正常需求,并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案例:小丽与小壮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育一子。此后小丽回娘家坐月子后外出务工,与小壮长期分居。小壮一人照顾孩子。现在其子要求小丽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父母分居期间,子女只能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在客观上导致原本受父母双方共同爱护的子女只能得到父或母的单方爱护。而现实生活中,父母分居多因夫妻矛盾引起,跟随子女生活一方常无视子女的情感和需要,拒绝对方的看望、教育、情感交流,另一方则因此拒绝负担相应费用。这不仅剥夺了亲权,实际也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益。顾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尽可能为其创造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有必要明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用的义务。因此,父母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主张未尽抚养义务一方履行抚养义务,依法应予保护。
7、以没有能力抚养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小壮与小丽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生育了一子。2008年8月,双方闹矛盾后小丽离家出走,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现知晓小丽回原籍另成了家,经济条件较好,请求判令支付18年的抚养费90000元。
法院认为:诉请予以支持。结合孩子现有生活状况,判决自2015年起至2025年止,由小丽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00元。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后我们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既为人父母,就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然而,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
附:《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96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