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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隐瞒身体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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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是否构成“重大疾病”,应当依照该“重大疾病”能否足以影响到婚姻另一方决定是否登记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该疾病是否会对双方的婚后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

案例:小壮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子女,小壮才告知小丽自己存在严重先天性生理缺陷,不能生育。小丽无法接受这一事实,认为小壮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小壮婚前未将其患病一事告知小壮。该事实足以对小丽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影响到小丽结与之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由此可见,把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也更加人性与现实。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因缺少结婚登记的“合意”,结婚登记的事实就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是否撤销由被欺诈者如小丽自己决定,如其不愿撤销,应尊重当事人婚姻自主权。这样,既保障了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又保护了当事人婚姻自由。

2、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撤销权的性质,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综合医学标准、公共利益、公众认知等进行考量。

所谓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疾病”的界定,主要是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

第8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医学检查证明。

第38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案例: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小壮自己承认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很难治愈,因为心存侥幸,在婚前对其隐瞒,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女方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婚姻,故其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裁判该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案件可以看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而言,是否知情影响其是否登记结婚的意愿。不知情、被欺诈,其做出结婚的选择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的婚姻欠缺合意这一结婚自由的要件。该结婚合意是双方之间的事,不应由二人之外的其他人干涉。而“重大疾病”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意味着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撤销婚姻。

 

3、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按照《民法典》1054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知,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就是说,撤销婚姻关系后,男女双方婚姻状态仍属于未婚,下一次的婚姻仍是第一次婚姻。

 

4、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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